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民初字第3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运城市新恒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运城市新恒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572号原告: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沧州临港化工园区精细区三路。法定代表人:赵建英,经理。被告:运城市新恒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科技工业园区涞水大道。法定代表人:荆连虎,经理。原告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运城市新恒食品药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华腾万富达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6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白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雪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