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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杨庆民与王启林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庆民,王启林,贾美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监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杨庆民,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康迎,山东鲁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启林,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贾美元,女,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据该院(2010)高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杨庆民与王启林、贾美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经当事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高民初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指定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执行。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绪晓审 判 员  何方军代理审判员  张振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崔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