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与谢方茂、冯楚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谢方茂,冯楚莹,韦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21号。负责人莫海艳,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彦炜,该行三农金融部业务管理。被执行人谢方茂,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冯楚莹,农民。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韦柳雪,农民。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新县支行申请执行谢方茂、冯楚莹、韦柳雪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方茂、冯楚莹、韦柳雪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谢方茂、冯楚莹、韦柳雪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方茂、冯楚莹、韦柳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本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石峰审 判 员 韦卫全代理审判员 黄贤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