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刘发扬与李胜军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47号申请人刘发扬,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被申请人李胜军,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东明县。系鲁R*****小型轿车驾驶员。申请人称:2015年7月30日20时许,被申请人李胜军驾驶鲁R*****号小型轿车沿长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明县刘庄村路口处时与沿长金路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刘发扬发生事故,至两车损坏,刘发扬受伤。此事故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明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5485号认定,李胜军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发扬不承担事故责任。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刘发扬申请对被申请人李胜军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予以财产保全,并提供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发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胜军驾驶的鲁R*****号小型轿车于东明县黄军营停车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秋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俊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