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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谭慧与建平县朝兴矿业有限公司、宗振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建平县朝兴矿业有限公司,宗振国,大连市融平商贸有限公司,宗柳,谭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立一民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平县朝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喀喇沁镇西村。法定代表人宗振国。上诉人(原审被告)宗振国。原审被告大连市融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富静园33号4单元7层2号。法定代表人宗振国。原审被告宗柳。二上诉人及二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高宝民,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慧。委托代理人周洪昌,辽宁世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建平县朝兴矿业有限公司、宗振国不服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192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将本案移送建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审被告大连市融平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据此原审法院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晓梅审 判 员  周伯吉代理审判员  魏久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宁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