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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5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江建东与骆水聪、骆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5895号原告江建东,男,1978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水聪,男,197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骆钦辉,男,1963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江建东与被告骆水聪、骆钦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建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建东负担。审判员朱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傅家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