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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工行黄河支行申请执行冯雪丽一案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冯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路56号。负责人王喆,行长。被执行人冯雪丽,女,汉族,1987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七一西路77号14号楼1单元2号。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冯雪丽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冯雪丽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但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冯雪丽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管执字第12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程二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