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徐保霞与金寨县蚕种一场改制清算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保霞,金寨县蚕种一场改制清算组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一终字第005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保霞。委托代理人:周思军,安徽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寨县蚕种一场改制清算组。负责人:高峰林,该改制清算组组长。上诉人徐保霞因与被上诉人金寨县蚕种一场改制清算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4)金民一初字第00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中徐保霞诉称:1990年4月经原金寨县蚕桑办同意,她被分配到原金寨县蚕种一场从事养蚕制种工作,并于2000年6月缴纳股金3000元,蚕种场为她办理了社会保险。2013年11月原金寨县蚕种一场进行改制,由于蚕种场的档案管理不善,便将她排除在正式职工之外。2014年她向金寨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县仲裁委决定不予受理,现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她与原金寨县蚕种一场改制清算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审中金寨县蚕种一场改制清算组辩称:原金寨县蚕种一场属于国营企业。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金政(2013)81号文件精神,对原金寨县蚕种一场进行改制,于2014年4月份结束。徐保霞并非当时政府正式分配的,不属于改制范围。要求法院驳回徐保霞的诉讼请求。原审审理认为:因企业内部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原金寨县蚕种一场系国有企业,其改制是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金政(2013)81号文件精神进行的,并非该企业内部改制,故徐保霞要求确认与金寨县蚕种一场改制清算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保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徐保霞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起诉错误。一、上诉人自1990年4月份起,一直与金寨县蚕种场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为确认劳动关系,上诉人曾于2014年6月11日向金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证据不足无法确认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确认劳动关系系劳动争议属仲裁受理范畴,该法第29条规定仲裁委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劳动关系属确认之诉,系平等主体之间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围,符合民事案件的受案及审理范围。二、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规定,因企业内部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争议当然不属于因企业内部改制引发的争议,而是属于确认劳动关系争议,如果直接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可以依据该条规定裁定驳回。然而上诉人之前是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后进入一审法院诉讼程序的,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一审法院应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而不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本院认为:金寨县桑茧丝绸生产管理办公室根据金寨县人民政府金政(2013)81号文件精神,对原金寨县蚕种一场进行改制,并于2014年4月份结束。徐保霞于2014年6月11日就其与金寨县蚕种一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向金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徐保霞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及近一年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相关资料,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因此,本案属于国有企业由政府主导改制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之规定,本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德明审 判 员 孙如意代理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