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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民二申字第00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与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陕民二申字第009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住所地:陕西省富平县金龙大道南段。代表人:高小兵,该酒店经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I9号。法定代表人:王涵,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因与被申请人陕西时丰纺织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三终字第001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富平县怡心园温泉酒店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穆 毅代理审判员 石 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