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2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位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郑某某,女,1976年3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楠,洛阳市洛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位某某,男,1976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位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某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郑某某承担。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淑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