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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化春与曹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春,曹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王化春,居民。被告曹连春,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春与被告曹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化春以被告曹连春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全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