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民初字第2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化春与曹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化春,曹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民初字第2794号原告王化春,居民。被告曹连春,身份证号码不详,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化春与被告曹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化春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化春以被告曹连春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法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全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