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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刑速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田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秦刑速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女,汉族,1986年3月20日出生。2015年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6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9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宁秦检诉刑诉(2015)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11日16时许,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民警根据线索,在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127号湖心花园附近抓获涉嫌吸毒的被告人田某。民警先在被告人田某裤子口袋内查获一袋白色晶体,后又在田某接受询问的审讯室座位下查获田某所扔的一袋白色晶体。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物证鉴定,上述检材共净重11.968克,皆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确定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陈 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刘煜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