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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执字第00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芜湖县华运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县华运润滑油有限公司,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芜执字第00647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县华运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南路。法定代表人:何金梅。总经理。被告: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西区纬一路与经东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马胜利,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欣兰德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房产。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徐璐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