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崔晨梅与申洪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晨梅,申洪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琅民一初字第01316号原告:崔晨梅,女,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申洪斌,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晨梅与被告申洪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崔晨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晨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晨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崔晨梅负担。审 判 长  王旭东人民陪审员  张朝珍人民陪审员  陶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