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曾令伟与郑君明、金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伟,郑君明,金雪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石商初字第262号原告:曾令伟。委托代理人:张文丽。被告:郑君明。被告:金雪芬。原告曾令伟为与被告郑君明、金雪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应万荣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同年7月8日、7月31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令伟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文丽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君明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金雪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两次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令伟起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5日,被告郑君明向原告借款2万元,约定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日期,由被告出具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现原告起诉请求: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利息2分自借款之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月利率按1.61%计算自借款之日起付至还款之日止。原告曾令伟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两被告的协助查询户籍函(回执)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的事实。二、借条、收条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郑君明于2013年6月5日向原告曾令伟借款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为2%的事实。三、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该证据是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出具给原告的。四、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被告郑君明答辩称:并未向原告借过钱,而是向他人借钱,当时实际交付18200元,且已还过15000元至20000元,要求驳回原告诉请。被告郑君明未提供相关证据。被告金雪芬未作答辩亦未提供相关证据。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本院认证如下:现被告金雪芬既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本院在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已一并送达给被告郑君明,被告郑君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应视为其已自动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三、四,被告郑君明经质证无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亦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992年12月19日,被告郑君明与被告金雪芬登记结婚。2013年6月5日,被告郑君明向原告曾令伟借款2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月利率为2%。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上述款项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原告曾令伟与被告郑君明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双方自愿、内容合法,依法应认定有效。双方对还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本息。上述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郑君明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金雪芬应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原告自愿降低月利率为1.61%,系其自主处分自身民事权利,也未加重两被告的负担,符合相关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郑君明辩称其未向原告借钱,当时实际交付18200元,且已还过15000元至20000元,要求驳回原告诉请,但该被告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该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君明、金雪芬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曾令伟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5日起按月利率1.6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元,减半收取246.50元,由被告郑君明、金雪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3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