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一初字第018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凯与韩同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韩同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鹿民一初字第01827号原告李凯被告韩同新原告李凯与被告韩同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志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凯诉称,2014年5月15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将被告名下鹿泉市龙泉路燃料公司3-1-306房屋一套(鹿房权证获字第01310026**号、登记号0104310603)卖给原告,原告支付购房款15万元。现原告已将购房款给付被告,但被告迟迟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过户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将鹿泉市龙泉路燃料公司3-1-306房屋一套(鹿房权证获字第01310026**号、登记号0104310603)过户给原告所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韩同新辩称,我去房管局咨询,房管局说只有房产证不行,必须缴纳土地出让金,让去土地局办理,土地局说办不了,必须是小区的一百多户都来交才可以,我又去房管局,房管局说你只能走法律程序了,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我们就可以办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5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15万元购买被告龙泉路燃料公司3-1-306房屋一套(鹿房权证获字第01310026**号)。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15万元整,同时被告将该房屋交付原告,被告在收到原告购房款15日内和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负担。双方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其它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购房款15万元,被告将房屋交付原告,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收条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交付房款的义务,被告也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但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同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协助原告李凯办理石家庄市鹿泉区龙泉路燃料公司3-1-306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过户到原告名下。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志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