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二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邱某甲、刘某、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戴某、李某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邱某甲,刘某,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戴某,李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13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玉溪镇宜兴路17-25号。负责人谷陟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曾建国,湖南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某甲,男。被告刘某,女。被告邱某乙,男。被告邱某丙,男。被告邱某丁,男。被告戴某,男。被告李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与被告邱某甲、刘某、邱某乙、邱某丙、邱某丁、戴某、李某金融借款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人民陪审员 文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邝宏琛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