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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执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刘家山、张道霞等与刘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家山,张道霞,贾倩,刘永润,刘来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执字第00557号申请执行人:刘家山,男,1952年2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道霞,女,1958年3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贾倩,女,1986年10月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永润,男,201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来平,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刘家山、张道霞、贾倩、刘永润申请执行刘来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本案立案标的15929.51元。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全民一初字第0013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晋圣军审判员  杨明瑜审判员  惠 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沙沙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