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童思睿申请执行颜可、田洁、成都武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思睿,颜可,田洁,成都武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033号申请执行人童思睿。被执行人颜可。被执行人田洁。被执行人成都武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车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童思睿申请执行颜可、田洁、成都武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以(2014)武侯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裁定,依法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颜可、田洁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顺和横街28号1栋2单元11层1101号房屋(合同签约号978844)予以查封。现因该房屋已判决至申请执行人童思睿名下,需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颜可、田洁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顺和横街2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 功执行员 邓嘉斌执行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 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