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47号与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47号,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现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三中路47号。被执行人:张华。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申请执行张华关于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张华有有位于柳州市城中区解放南路138号和友商住楼1栋2单元8-1号的房屋一套,现已将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本案暂无执行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二初字第14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覃孟孚审判员 刘 胜二〇一五年���月十日书记员 蓝婷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