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中法行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张省莲、张云、杨春玲与巴楚县发地产管理局、陈凤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省莲,张云,杨春玲,巴楚县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喀中法行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省莲,女,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楚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云,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楚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春玲,女,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楚县。委托代理人:刘武峰,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升宝,喀什垦区喀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楚县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巴楚县世界大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戚翠花,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兴军,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第三人):陈凤,女,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巴楚县。委托代理人:刘学莲新疆诚丹律师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省莲、张云、杨春玲因房屋登记行政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巴楚县法院做出的(2014)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漏列了应参与诉讼的当事人,审理程序有瑕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项、(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楚县法院做出的(2014)巴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二、发回巴楚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万 钧代理审判员 米热古丽代理审判员 汤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四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