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高文彦与汤瑞军、未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彦,汤瑞军,未改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孟民西初字第00115号原告高文彦,女,1965年2月9日出生。被告汤瑞军,男,1966年1月5日出生。被告未改敏,女,1966年9月13日出生。系汤瑞军妻子。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文彦诉被告汤瑞军、未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文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高文彦承担。审判员  霍跟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