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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家升与莒县正兴纺纱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家升,莒县正兴纺纱厂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013号原告:高家升,男。被告:莒县正兴纺纱厂,住所地莒县招贤镇工业园区。经营者:代正君,男。诉讼代表人:代正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家升与被告莒县正兴纺纱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家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9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莒县正兴纺纱厂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96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田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庄绪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