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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涛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沙劳初字第373号原告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2-3。法定代表人涂从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玲,女,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汉川市。被告王涛,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正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涛劳动争议一案,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官玉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