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恢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恢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平邑住平邑县铜石镇更家村。本院在执行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05)平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孔祥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