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史文平申请执行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文平,王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345号申请执行人史文平,女被执行人王国军,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密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国军履行给付义务,但王国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文平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文平与被执行人王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均未发现王国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王国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刚代理审判员 边永东代理审判员 王影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