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董震与张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震,张万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508号原告董震,居民。委托代理人程海春,宿迁市宿豫区大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万栋,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震诉被告张万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震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震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万栋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震撤回对被告张万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董震负担(原告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