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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莫军魁与于舰英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军魁,于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莫军魁。被执行人于舰英。申请执行人莫军魁与被执行人于舰英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2013)丹民初字第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被告于舰英归还原告莫军魁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84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莫军魁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684元,本院于同年4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案号为:(2015)丹执字第59号。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也无其他履行能力,因此,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亦其他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执字第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小波审判员  刘顺武审判员  金善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韦彩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