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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镇江新区天慧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新区天慧房产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经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镇江新区天慧房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桥路162号康泰花园20幢第1至2层0016室。法定代表人王银香,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新城金谷东路5号207室。法定代表人殷闻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镇江新区天慧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 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高志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