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梅斯汉与被执行人段德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斯汉,段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103号申请执行人梅斯汉,男,193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段德江,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驿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申请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段德江3.8951万元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3.895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资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姜树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邵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