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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高某与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1589号原告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金花,孟村回族自治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房某,农民。原告高某与被告房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书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之委托代理人吴金花、被告房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农历腊月初十举行婚礼仪式,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高某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房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房某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充分了解后结婚,婚后从没有打过原告,原被告感情很好,再者,原被告均系再婚,深知婚姻不易,很珍惜这段婚姻,故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都带有自己的子女,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充分了解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7月15日,原告以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原被告共同财产,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经充分了解后登记结婚。而且原被告均系再婚,应珍惜这段婚姻,为了家庭的美满幸福应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家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被告亦不认可,而且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高某与被告房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孙书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付立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