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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46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成都久长诉周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周帆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4678号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成都市。负责人何军,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尹艳、周小琴,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帆,男,汉族,1978年4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诉被告周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法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成都久长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清算组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闻武二0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甘余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