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市民初字第2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余长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余长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2063-1号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尚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楠,男,该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卢振军,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余长美,女,1964年1月6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与被告余长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之平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延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文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