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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朔民初字第1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朔民初字第1358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鲍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