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08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际高建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08067号原告(反诉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景联路851号。法定代表人AlfredNg,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倩华,上海市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C215室。法定代表人从旭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卫泓麟,天津盈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和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和际高建业有限公司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际高建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八十九元,由美意(上海)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八十九元,由际高建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