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徐士尧与瞿金东、蔡晓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士尧,瞿金东,蔡晓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2282号原告徐士尧。被告瞿金东。被告蔡晓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被告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秦淮区升州路12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士尧与被告瞿金东、蔡晓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荣梅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士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士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士尧负担。审判员 陆 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