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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法瞻民初字第9号原告:陈某。被告:许某。原告陈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名叫许某某,现年12岁。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许某未出庭,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本案涉及的问题为:原、被告感情是否破裂,应否离婚。围绕案件涉及问题,原告提供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二、通榆县新华镇大有村村委员出具的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许某2013年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出庭,未质证。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评析认证如下: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并确认其证明力。由上,本院确认如下本案事实:原、被告于2002年12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名叫许某某,现年12岁,现随被告许某一起生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与债务。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根据原告起诉,结合庭审调查及确认的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被告外出打工,现下落不明,原、被告长期分居,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准予离婚”。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志立审 判 员  冯 伟人民陪审员  徐连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伟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