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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林德斌与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史民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德斌,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史民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5号申请执行人林德斌。被执行人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范奕。被执行人史民救。本院在执行林德斌与舟山市小矸新融投资有限公司、史民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1235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俞鼎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