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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鄂州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XX祥、徐昭与徐昭、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祥,徐昭,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鄂州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XX祥。委托代理人:王锦红,湖北兆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昭。委托代理人:徐辉,(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住所地:鄂州市五里墩村滨湖西路环保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徐昭,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祥诉被告徐昭、鄂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7月28日向原告XX祥送达《催交诉讼费用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湛少鹏审判员  陈 萍陪审员  章政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秦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