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黄传明与韩金华、鲁慧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明,韩金华,鲁慧丽,泰州市世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0831号原告黄传明。委托代理人董忠良。被告韩金华。被告鲁慧丽。被告泰州市世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船厂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沐明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俊峰,该公司员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北路1-1056号、1-1057号。负责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培文,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阳山路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明诉被告韩金华、鲁慧丽、泰州市世纪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传明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传明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传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黄传明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丁梦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