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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贺与杨海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6号王贺与杨海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上民一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5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海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上执字第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霍建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