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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戴小笔与黄晨轩、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小笔,黄晨轩,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6号申请执行人戴小笔。被执行人黄晨轩。被执行人李晶晶。本院在执行戴小笔与黄晨轩、李晶晶(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晨轩、李晶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022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永喜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