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戴小笔与黄晨轩、李晶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小笔,黄晨轩,李晶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6号申请执行人戴小笔。被执行人黄晨轩。被执行人李晶晶。本院在执行戴小笔与黄晨轩、李晶晶(2015)金浦执民字第270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黄晨轩、李晶晶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4)金浦商初字第02225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永喜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张一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金鄂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