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2573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李某,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并定于2015年8月7日上午开庭,原告赵某无故缺席。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李 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