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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裴顺友与黄兴雁健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裴顺友,黄兴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黄龙法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裴顺友。被执行人黄兴雁。关于裴顺友与黄兴雁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鄂襄州黄龙民初字第000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兴雁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兴雁(420621************)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901.24元(实际冻结划拨金额以本院出具的协助冻结协助拨划存款通知书载明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爱丽审判员  李正军审判员  许华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长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