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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汉民初字第1290号原告吴某某,男,生于1982年6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吴佩炫,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84年1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和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远富人民陪审员  汪学元人民陪审员  向守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邓明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