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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棣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付希军、高青兰与王义勇、刘宝香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希军,高青兰,王义勇,刘宝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付希军。申请执行人高青兰。被执行人王义勇。被执行人刘宝香。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付希军、高青兰申请执行王义勇、刘宝香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330400元及利息,现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民初字第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汉生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