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张传智与泾阳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传智,泾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咸中行初字第00013号原告张传智。委托代理人朱治郡。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泾阳县城中心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渭,系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刘远峰,系该县旧城改造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冯永宏,系该县政府法律顾问。原告张传智因不服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的泾政公字(2014)24号《泾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泾干湖周边改造建设项目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传智与被告泾阳县人民政府达成和解协议,现原告张传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传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传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传智负担。审 判 长 高 山审 判 员 柴 苗代理审判员 范文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董豆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