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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萍,陈振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法三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萍,住宾县。被执行人陈振国,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丽萍与被执行人陈振国离婚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03)宾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振国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赵丽萍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该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宾民初字第317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玉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付晓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