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后死亡,无财产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