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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执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执字第0017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杨某申请执行后死亡,无财产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072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亮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朱永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苏志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