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吴利执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潍坊长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忠百分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终本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潍坊长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吴忠市百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潍坊长城精密仪器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潍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元路11号。被执行人吴忠市百分印刷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乡前锋五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寒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货款32万元,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47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土地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学升审 判 员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公众号“”